7月5日上午,浙江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浙江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目前,全省90%以上的村建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中超86%的处理设施已经运行。2018年全省各级政府投入资金约6.75亿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然而,由于无章可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污水处理设施甚至处于闲置状态。现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可以参照执行,但因为农村与城镇相比,在污水来源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存在较大差异,参照城镇执行的可行性不强,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予以规范、指引和保障。
《草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体作了规定。如规定条例主要解决农村具有公共性质的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问题。同时,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两部分,并基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分别确定运维主体:农村家庭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户内处理设施属于村民私人所有,村民是运维主体,但村民可以向第三方购买养护、维修服务,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养护、维修;农村家庭户外污水管道、集中处理终端等公共处理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有关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对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处理设施,也可以直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
在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行为规范方面,《草案》仅对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活动中较为主要的垃圾、污泥清理处置,设施损坏、故障处理和设施检查、检测、监测等作出规定,其他仍由合同调整。
此外,《草案》还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业主负责户内处理设施,乡镇政府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同时,对第三方运维单位、排水户和危害、拆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当事人,《草案》还分别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