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总经理、生产经理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追缴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了解,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83号,是杀菌剂产品的制造商和开发商,生产销售环丙唑醇产品,并拥有国内外多项专利保护。
2019年4月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检查澄扬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露天堆场存放着大量不明物料,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随后,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同年5月23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对澄扬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今年6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澄扬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达数年露天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案作为典型案例,有两个“首次”值得关注。第一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企业环评中虚构的“产品中间体”认定为危险废物;第二则是首次将企业超量堆放危废,足以导致污染环境和危害安全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10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10-10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10-100万元罚款;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10-100万元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10-100万元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10-100万元罚款。
固废、危废在处置不规范的情况下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更严重的导致环境二次污染。希望各企业重视起来,不但关乎于自身企业也关乎我们身处的环境。